A股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数据简介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市场公开依法及自愿披露的信息。这些公开披露的信息包含但不仅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股东持股情况、高管薪酬情况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政府监管、投资者行为的重要依据,行之有效的行政监管与市场监督相结合,形成了促进证券市场平稳、有序发展的双轨效应。
CnOpenData推出A股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数据,包含了证券代码、公告日期、违规类型、处罚对象、与上市公司关系、违规行为、处理人、处罚金额等字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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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04-2024.6
字段展示
A股上市公司违规处罚数据字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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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公告日期 |
违规类型 |
处罚对象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违规行为 |
处分类型 |
处分措施 |
处理人 |
处罚金额(元) |
相关法规 |
是否发债 |
证监会行业代码 |
证监会行业名称 |
样本数据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公告日期 | 违规类型 | 处罚对象 | 与上市公司关系 | 违规行为 | 处分类型 | 处分措施 | 处理人 | 处罚金额(元) | 相关法规 | 是否发债 | 证监会行业代码 | 证监会行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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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7.SZ | 全新好 | 2020-08-05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刘红 | 公司股东 | 2019年10月15日、10月21日,刘红作为持有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新好”或“公司”)160万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46%)的股东,与深圳市博恒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恒投资”)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和《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有效期为自2019年10月15日到2020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29日,刘红与博恒投资、陈卓婷、李强、陆尔东、林昌珍、陈军共同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2019年1月,全新好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调查尚未结束。2020年4月22日,刘红将持有的全新好160万股份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全部减持。刘红作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在上述减持行为发生前未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刘红的减持行为发生在其成为全新好控股股东后的12个月内,以及中国证监会对全新好立案调查期间。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七十四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 | 否 | K | 房地产业 | |
000007.SZ | 全新好 | 2020-08-11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立案调查 |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否 | K | 房地产业 | |
000007.SZ | 全新好 | 2020-08-11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练卫飞 | 公司实际控制人 | "因公司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练卫飞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以全新好名义借款、提供对外担保;2、练卫飞多次受到行政处罚;" | 公开处罚 | 对练卫飞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600000 |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 否 | K | 房地产业 |
000007.SZ | 全新好 | 2020-11-13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2020年11月5日,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关于股东承诺履行的进展公告》,披露你公司近日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关于<股票质押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以及你公司作出《关于变更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以下简称《变更承诺函》)。经查,在该事项上,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补充协议》内容违反公开承诺2019年4月29日,你公司在《关于承担全新好诉讼(仲裁)损失承诺的函》(以下简称《承诺函》)中公开承诺:在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全部判决生效后,如全新好因此受到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未得到全额补偿、赔偿的,你公司将在全新好实际损失产生后10日内以需向北京泓钧支付的1.59亿股权转让尾款为上限,以现金或其他等额资产支付给全新好,作为上述诉讼、仲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补偿,保障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定,全新好在吴海萌和谢楚安四件诉讼(仲裁)案件中已合计产生19,934.30万元损失,触发你公司偿付义务。你公司在缺乏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31日与北京泓钧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你公司应于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直接向北京泓钧支付股权转让尾款1.59亿元,违反了2019年4月29日《承诺函》的相关内容。2、《承诺函》变更不符合相关规定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订《补充协议》当日,单方面作出《变更承诺函》,表示由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承诺函》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已发生变更,你公司不再承担吴海萌和谢楚安共计四件诉讼、仲裁案件相关损失。上述承诺变更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4号》)关于承诺变更的条件,未经过全新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承诺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的规定。根据《监管指引第4号》第六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依规行使股东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严格履行公开承诺,维护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 监管措施 |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 | 否 | K | 房地产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4-23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贾明辉 | 公司其它关联方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9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美丽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为李涛、贾明辉,美丽生态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一)从股权关系看,李涛通过控股深圳市盛世泰富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泰富)控制深圳五岳乾坤资有限公司(简称五岳乾坤);李涛和贾明辉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3日,李涛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李涛为盛世泰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7月,盛世泰富与股权转让方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盛世泰富受让两方分别持有的27.86%和23.12%五岳乾坤股权;7月15日,盛世泰富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成为控制五岳乾坤50.98%股权的服东。五岳乾坤和盛世泰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涛通过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控制了五岳乾坤股东会过半数(50.98%)的表决权。上述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为李涛、贾明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从对控股股东的支配看,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后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并在其后仍能支配五岳乾坤行为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在美丽生态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17,616万股,股改完成后,五岳乾坤共持有美丽生态股份17,636万股,占美丽生态总股本的29.99%,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岳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美丽生态关于股改事项的相关公告、五岳乾坤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显示,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之前,贾明辉主导了相关园林公司股权资产和现金注入五岳乾坤的运作。原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设计院)持股34%的股东丁熊秀称,“贾明辉打算借壳上市……来宁波多次就宁波园林的作价问题进行洽谈”。2012年8月26日,五岳乾坤和宁波设计院原11位股东签订了《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由五岳乾坤运用宁波设计院在内的资产进行借壳上市,保证丁熊秀等原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对应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有900万股权,且每股不低于10元;五岳乾坤在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及重组等重大事项。在该两份协议中,五岳乾坤以及五岳乾坤的时任股东深圳市嘉盛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签章处均有贾明辉签字。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贾明辉主导向资产重组对手方承诺兑现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对价,继续支配五岳乾坤行为。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五岳乾坤和丁熊秀(注:本人称代表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了《股票托管协议》,五岳乾坤同意丁熊秀通过五岳乾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增加至1300万股,确认五岳乾坤拥有深华新(美丽生态原名称)股票中有1300万股及其收益实为丁熊秀所有。该《股票托管协议》的五岳乾坤签章处有贾明辉签字。经查,在上述协议签署之时,贾明辉不具有五岳乾坤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务身份。(三)从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看,五岳乾坤向美丽生态推荐了过半数的董事会人选,贾明辉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于2013年8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八届和董事会8名董事,于2015年12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九届董事会8名董事,均占公司11名董事席位的半数以上。贾明辉于2013年8月8日任美丽生态董事,于2013年9月6日任美丽生态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5月2日,贾明辉辞去在美丽生态的所有职务。经查,在此期间,美丽生态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及费用报销由时任董事长贾明辉代替签署,财务报销事项由贾明辉代郑方行使总经理职责审批签名,美丽生态的部分行政事务也由在公司办公室的贾明辉现场处理。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这种控制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对控股股东的支配和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共同实现。贾明辉和李涛为美丽生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美丽生态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2015年半年报、年报,2016年半年报、年报中均披露美丽生态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方,与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李涛、贾明辉向美丽生态隐瞒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2017年6月23日,蒋文受让了李涛持有的盛世泰富51%的股权,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变更。蒋文未披露相关情况,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对贾明辉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三十万元,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三十万元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600000 | 《证券法》第一百九三条第三款 | 否 | E | 建筑业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4-23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李涛 | 公司其它关联方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9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美丽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为李涛、贾明辉,美丽生态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一)从股权关系看,李涛通过控股深圳市盛世泰富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泰富)控制深圳五岳乾坤资有限公司(简称五岳乾坤);李涛和贾明辉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3日,李涛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李涛为盛世泰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7月,盛世泰富与股权转让方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盛世泰富受让两方分别持有的27.86%和23.12%五岳乾坤股权;7月15日,盛世泰富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成为控制五岳乾坤50.98%股权的服东。五岳乾坤和盛世泰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涛通过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控制了五岳乾坤股东会过半数(50.98%)的表决权。上述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为李涛、贾明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从对控股股东的支配看,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后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并在其后仍能支配五岳乾坤行为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在美丽生态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17,616万股,股改完成后,五岳乾坤共持有美丽生态股份17,636万股,占美丽生态总股本的29.99%,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岳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美丽生态关于股改事项的相关公告、五岳乾坤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显示,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之前,贾明辉主导了相关园林公司股权资产和现金注入五岳乾坤的运作。原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设计院)持股34%的股东丁熊秀称,“贾明辉打算借壳上市……来宁波多次就宁波园林的作价问题进行洽谈”。2012年8月26日,五岳乾坤和宁波设计院原11位股东签订了《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由五岳乾坤运用宁波设计院在内的资产进行借壳上市,保证丁熊秀等原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对应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有900万股权,且每股不低于10元;五岳乾坤在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及重组等重大事项。在该两份协议中,五岳乾坤以及五岳乾坤的时任股东深圳市嘉盛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签章处均有贾明辉签字。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贾明辉主导向资产重组对手方承诺兑现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对价,继续支配五岳乾坤行为。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五岳乾坤和丁熊秀(注:本人称代表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了《股票托管协议》,五岳乾坤同意丁熊秀通过五岳乾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增加至1300万股,确认五岳乾坤拥有深华新(美丽生态原名称)股票中有1300万股及其收益实为丁熊秀所有。该《股票托管协议》的五岳乾坤签章处有贾明辉签字。经查,在上述协议签署之时,贾明辉不具有五岳乾坤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务身份。(三)从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看,五岳乾坤向美丽生态推荐了过半数的董事会人选,贾明辉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于2013年8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八届和董事会8名董事,于2015年12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九届董事会8名董事,均占公司11名董事席位的半数以上。贾明辉于2013年8月8日任美丽生态董事,于2013年9月6日任美丽生态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5月2日,贾明辉辞去在美丽生态的所有职务。经查,在此期间,美丽生态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及费用报销由时任董事长贾明辉代替签署,财务报销事项由贾明辉代郑方行使总经理职责审批签名,美丽生态的部分行政事务也由在公司办公室的贾明辉现场处理。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这种控制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对控股股东的支配和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共同实现。贾明辉和李涛为美丽生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美丽生态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2015年半年报、年报,2016年半年报、年报中均披露美丽生态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方,与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李涛、贾明辉向美丽生态隐瞒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2017年6月23日,蒋文受让了李涛持有的盛世泰富51%的股权,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变更。蒋文未披露相关情况,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对李涛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300000 | 《证券法》第一百九三条第三款 | 否 | E | 建筑业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4-23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郑方 | 公司高管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9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美丽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为李涛、贾明辉,美丽生态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一)从股权关系看,李涛通过控股深圳市盛世泰富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泰富)控制深圳五岳乾坤资有限公司(简称五岳乾坤);李涛和贾明辉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3日,李涛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李涛为盛世泰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7月,盛世泰富与股权转让方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盛世泰富受让两方分别持有的27.86%和23.12%五岳乾坤股权;7月15日,盛世泰富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成为控制五岳乾坤50.98%股权的服东。五岳乾坤和盛世泰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涛通过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控制了五岳乾坤股东会过半数(50.98%)的表决权。上述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为李涛、贾明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从对控股股东的支配看,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后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并在其后仍能支配五岳乾坤行为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在美丽生态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17,616万股,股改完成后,五岳乾坤共持有美丽生态股份17,636万股,占美丽生态总股本的29.99%,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岳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美丽生态关于股改事项的相关公告、五岳乾坤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显示,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之前,贾明辉主导了相关园林公司股权资产和现金注入五岳乾坤的运作。原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设计院)持股34%的股东丁熊秀称,“贾明辉打算借壳上市……来宁波多次就宁波园林的作价问题进行洽谈”。2012年8月26日,五岳乾坤和宁波设计院原11位股东签订了《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由五岳乾坤运用宁波设计院在内的资产进行借壳上市,保证丁熊秀等原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对应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有900万股权,且每股不低于10元;五岳乾坤在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及重组等重大事项。在该两份协议中,五岳乾坤以及五岳乾坤的时任股东深圳市嘉盛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签章处均有贾明辉签字。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贾明辉主导向资产重组对手方承诺兑现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对价,继续支配五岳乾坤行为。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五岳乾坤和丁熊秀(注:本人称代表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了《股票托管协议》,五岳乾坤同意丁熊秀通过五岳乾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增加至1300万股,确认五岳乾坤拥有深华新(美丽生态原名称)股票中有1300万股及其收益实为丁熊秀所有。该《股票托管协议》的五岳乾坤签章处有贾明辉签字。经查,在上述协议签署之时,贾明辉不具有五岳乾坤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务身份。(三)从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看,五岳乾坤向美丽生态推荐了过半数的董事会人选,贾明辉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于2013年8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八届和董事会8名董事,于2015年12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九届董事会8名董事,均占公司11名董事席位的半数以上。贾明辉于2013年8月8日任美丽生态董事,于2013年9月6日任美丽生态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5月2日,贾明辉辞去在美丽生态的所有职务。经查,在此期间,美丽生态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及费用报销由时任董事长贾明辉代替签署,财务报销事项由贾明辉代郑方行使总经理职责审批签名,美丽生态的部分行政事务也由在公司办公室的贾明辉现场处理。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这种控制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对控股股东的支配和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共同实现。贾明辉和李涛为美丽生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美丽生态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2015年半年报、年报,2016年半年报、年报中均披露美丽生态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方,与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李涛、贾明辉向美丽生态隐瞒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2017年6月23日,蒋文受让了李涛持有的盛世泰富51%的股权,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变更。蒋文未披露相关情况,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对郑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300000 | 《证券法》第一百九三条第三款 | 否 | E | 建筑业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4-23 | 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9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美丽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为李涛、贾明辉,美丽生态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一)从股权关系看,李涛通过控股深圳市盛世泰富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泰富)控制深圳五岳乾坤资有限公司(简称五岳乾坤);李涛和贾明辉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3日,李涛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李涛为盛世泰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7月,盛世泰富与股权转让方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盛世泰富受让两方分别持有的27.86%和23.12%五岳乾坤股权;7月15日,盛世泰富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成为控制五岳乾坤50.98%股权的服东。五岳乾坤和盛世泰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涛通过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控制了五岳乾坤股东会过半数(50.98%)的表决权。上述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为李涛、贾明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从对控股股东的支配看,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后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并在其后仍能支配五岳乾坤行为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在美丽生态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17,616万股,股改完成后,五岳乾坤共持有美丽生态股份17,636万股,占美丽生态总股本的29.99%,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岳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美丽生态关于股改事项的相关公告、五岳乾坤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显示,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之前,贾明辉主导了相关园林公司股权资产和现金注入五岳乾坤的运作。原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设计院)持股34%的股东丁熊秀称,“贾明辉打算借壳上市……来宁波多次就宁波园林的作价问题进行洽谈”。2012年8月26日,五岳乾坤和宁波设计院原11位股东签订了《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由五岳乾坤运用宁波设计院在内的资产进行借壳上市,保证丁熊秀等原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对应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有900万股权,且每股不低于10元;五岳乾坤在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及重组等重大事项。在该两份协议中,五岳乾坤以及五岳乾坤的时任股东深圳市嘉盛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签章处均有贾明辉签字。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贾明辉主导向资产重组对手方承诺兑现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对价,继续支配五岳乾坤行为。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五岳乾坤和丁熊秀(注:本人称代表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了《股票托管协议》,五岳乾坤同意丁熊秀通过五岳乾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增加至1300万股,确认五岳乾坤拥有深华新(美丽生态原名称)股票中有1300万股及其收益实为丁熊秀所有。该《股票托管协议》的五岳乾坤签章处有贾明辉签字。经查,在上述协议签署之时,贾明辉不具有五岳乾坤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务身份。(三)从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看,五岳乾坤向美丽生态推荐了过半数的董事会人选,贾明辉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于2013年8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八届和董事会8名董事,于2015年12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九届董事会8名董事,均占公司11名董事席位的半数以上。贾明辉于2013年8月8日任美丽生态董事,于2013年9月6日任美丽生态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5月2日,贾明辉辞去在美丽生态的所有职务。经查,在此期间,美丽生态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及费用报销由时任董事长贾明辉代替签署,财务报销事项由贾明辉代郑方行使总经理职责审批签名,美丽生态的部分行政事务也由在公司办公室的贾明辉现场处理。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这种控制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对控股股东的支配和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共同实现。贾明辉和李涛为美丽生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美丽生态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2015年半年报、年报,2016年半年报、年报中均披露美丽生态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方,与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李涛、贾明辉向美丽生态隐瞒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2017年6月23日,蒋文受让了李涛持有的盛世泰富51%的股权,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变更。蒋文未披露相关情况,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对美丽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300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五项、第六十六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八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三十条第八项 | 否 | E | 建筑业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4-23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蒋文 | 公司高管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9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美丽生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为李涛、贾明辉,美丽生态披露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实际情况不符(一)从股权关系看,李涛通过控股深圳市盛世泰富园林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盛世泰富)控制深圳五岳乾坤资有限公司(简称五岳乾坤);李涛和贾明辉为夫妻关系2013年7月15日至2017年6月23日,李涛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李涛为盛世泰富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3年7月,盛世泰富与股权转让方嘉诚中泰文化艺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建投(北京)矿业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盛世泰富受让两方分别持有的27.86%和23.12%五岳乾坤股权;7月15日,盛世泰富向转让方支付了股权转让款,成为控制五岳乾坤50.98%股权的服东。五岳乾坤和盛世泰富的公司章程均规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李涛通过持有盛世泰富51%股权,控制了五岳乾坤股东会过半数(50.98%)的表决权。上述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为李涛、贾明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从对控股股东的支配看,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的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后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并在其后仍能支配五岳乾坤行为2013年7月17日,五岳乾坤在美丽生态股权分置改革中获得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17,616万股,股改完成后,五岳乾坤共持有美丽生态股份17,636万股,占美丽生态总股本的29.99%,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贾明辉主导了五岳乾坤成为控股股东的相关安排。美丽生态关于股改事项的相关公告、五岳乾坤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显示,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之前,贾明辉主导了相关园林公司股权资产和现金注入五岳乾坤的运作。原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设计院)持股34%的股东丁熊秀称,“贾明辉打算借壳上市……来宁波多次就宁波园林的作价问题进行洽谈”。2012年8月26日,五岳乾坤和宁波设计院原11位股东签订了《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和《关于重组宁波市风景园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相关条款约定,由五岳乾坤运用宁波设计院在内的资产进行借壳上市,保证丁熊秀等原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对应在上市公司中至少有900万股权,且每股不低于10元;五岳乾坤在协议签订并办理工商手续完毕后30日内,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及重组等重大事项。在该两份协议中,五岳乾坤以及五岳乾坤的时任股东深圳市嘉盛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汇富投资有限公司签章处均有贾明辉签字。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贾明辉主导向资产重组对手方承诺兑现上市公司股权权益对价,继续支配五岳乾坤行为。在进一步协商的基础上,五岳乾坤和丁熊秀(注:本人称代表宁波设计院全体股东)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了《股票托管协议》,五岳乾坤同意丁熊秀通过五岳乾坤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增加至1300万股,确认五岳乾坤拥有深华新(美丽生态原名称)股票中有1300万股及其收益实为丁熊秀所有。该《股票托管协议》的五岳乾坤签章处有贾明辉签字。经查,在上述协议签署之时,贾明辉不具有五岳乾坤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职务身份。(三)从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看,五岳乾坤向美丽生态推荐了过半数的董事会人选,贾明辉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五岳乾坤成为美丽生态控股股东后,于2013年8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八届和董事会8名董事,于2015年12月推荐了美丽生态第九届董事会8名董事,均占公司11名董事席位的半数以上。贾明辉于2013年8月8日任美丽生态董事,于2013年9月6日任美丽生态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美丽生态的日常经营管理。2018年5月2日,贾明辉辞去在美丽生态的所有职务。经查,在此期间,美丽生态主要的日常经营活动相关及费用报销由时任董事长贾明辉代替签署,财务报销事项由贾明辉代郑方行使总经理职责审批签名,美丽生态的部分行政事务也由在公司办公室的贾明辉现场处理。综合以上情况,足以认定2013年7月17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这种控制通过股权投资关系、对控股股东的支配和对美丽生态行为的支配共同实现。贾明辉和李涛为美丽生态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美丽生态在2013年年报,2014年半年报、年报,2015年半年报、年报,2016年半年报、年报中均披露美丽生态的实际控制人为郑方,与李涛、贾明辉共同实际控制美丽生态的事实不符,为虚假记载。李涛、贾明辉向美丽生态隐瞒了其为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二、2017年6月23日,蒋文受让了李涛持有的盛世泰富51%的股权,美丽生态实际控制人变更。蒋文未披露相关情况,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也与实际情况不符 |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 对蒋文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300000 | 《证券法》第一百九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 否 | E | 建筑业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6-24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深圳五岳乾坤投资有限公司 | 公司股东 | ST美丽于2018年5月30日披露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尚未结案。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五岳乾坤因司法拍卖、司法划转,合计被动减持股份数量为17,636万股,占ST美丽总股本的比例为21.51%,违规减持金额合计52,053.58万元。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6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8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九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翟禹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贾明辉 | 董事长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监管措施 |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蒋斌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丁熊秀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王云杰 | 公司其它关联方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监管措施 |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徐斌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王建华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支佐 | 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李卉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王仁年 | 公司股东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监管措施 |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董晓瑜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严琦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监管措施 |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郑方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监管措施 |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虞群娥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佘志莉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徐文慰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单军 | 董秘(信息披露负责人)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王锐 | 公司高管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公开批评 | 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0.SZ | 美丽生态 | 2020-08-13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 | 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 | 公司其它关联方 | 经查明,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生态)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阜宁县金沙湖项目(以下简称金沙湖项目)和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收入预测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2015年5月19日,美丽生态披露《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草案)》),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与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仁年等47名股东持有的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八达园林)100%股权,全部股权作价16.6亿元。八达园林先后于2012年、2013年签署有关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的施工合同。美丽生态于2015年7月17日、7月22日和8月8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回复》)及更新稿显示“截至本反馈意见出具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于2015年10月10日披露的《北京深华新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显示“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八达园林2014年已签订合同但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基本已进场施工,工程进展良好……,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正常施工中”。《报告书(修订稿)》中披露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预计2015年实现收入、成本、毛利分别为25,000万元、16,935万元、8,065万元和11,583万元、7,846.32万元、3,736.68万元,合计占八达园林2015年预测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毛利的26.95%、26.04%、29.11%,对八达园林2015年业绩预测的可实现性、收益法下的八达园林股权评估作价影响重大。但实际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2015年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实现收入仅分别为5,086.32万元、2,160.92万元,占预测收入的20.35%、18.63%。美丽生态在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对于金沙湖项目、官塘项目工程进展情况及其2015年预测收入的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二)美丽生态在重大资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披露框架协议等的最新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2012年1月18日,八达园林与镇江市交通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官塘新城框架协议》,2013年1月28日,该框架协议转化落实为《镇江市官塘新城路网绿化工程投资、建设及移交合同书》,框架协议失效。2015年5月27日,八达园林与新源县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新源县世外桃源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八达园林与交易对方未能就该项目价格达成一致,并撤出项目现场,双方均确认不再履行框架协议。2015年6月9日,八达园林与江苏太华金地藏生态休闲有限公司签订《太华山风景区生态休闲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2015年9月,该框架协议终止履行。上述三个框架协议金额合计占披露的已签订框架(意向)协议金额的57.28%,影响金额重大,但美丽生态披露的《报告书(草案)》《反馈意见的回复》《报告书(修订稿)》中均未准确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的进展情况,存在误导性陈述。(三)美丽生态未及时披露金沙湖项目终止事项2016年9月12日,金沙湖管委会与八达园林签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工程〉合同终止说明》,金沙湖项目终止。按照合同总金额计算,若金沙湖项目继续履行,未来有约72,200万元待确认收入,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营业收入的75.24%。金沙湖项目终止将对美丽生态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但美丽生态直至2016年10月26日晚才披露《关于子公司终止〈阜宁县金沙湖旅游度假区二期合同〉的公告》,信息披露不及时。(四)美丽生态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11月1日,美丽生态将八达园林纳入财务报表合并范围。2015年12月底,八达园林对苗木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及清理,经常州中瑞延陵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确定盘盈苗木资产1,250.63万元,盘亏苗木资产3.34万元,盘盈净额1,247.29万元。经八达园林董事会审议批准,八达园林将上述金额计入2015年度营业外收入。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财务报表时,确认苗木资产盘盈产生的营业外收入1,247.29万元,占美丽生态2015年经审计合并利润总额的21.32%。但八达园林相关盘盈资产均形成于购买日之前,且存货盘盈发生在购买日后12个月之内,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六条规定,美丽生态在编制2015年合并报表时,应根据盘盈存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调整购买日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进而对商誉金额进行调整。美丽生态对八达园林盘盈生物资产的会计处理不当,存在虚假记载。 | 监管措施 | 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和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第17.5条 | 否 | E | 建筑业 | |
000017.SZ | 深中华A | 2020-07-13 | 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公司未能及时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的事项。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017.SZ | 深中华A | 2020-07-13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公司年报审计机构对公司出具带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应有效恢复持续经营能力的监管意见。 | 监管措施 | 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038.SZ | *ST大通 | 2020-06-11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以及我局2019年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工作安排,我局自2019年9月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信息披露不规范2017年,你公司在出让股权并购基金杭州通育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劣后级份额过程中,仅披露首次出让部分份额的情形,未披露出让完成后仍需对优先级合伙人在投资期间的预期投资收益及实缴出资额负差额补足的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二、公司治理不健全你公司部分董事、监事无故缺席股东大会,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从未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2016年筹划重大收购事项过程中,未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 | 监管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釆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 | 否 | L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000046.SZ | 泛海控股 | 2020-05-26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经查,2019年12月19日以来,你公司在100%质押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股权的情况下,对其中50.24%的股权进行了质押展期。此外,你公司未在上述情形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民生证券。 | 监管措施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十条第(二)项,《股权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是 | J | 金融业 | |
000046.SZ | 泛海控股 | 2020-09-09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你公司2019年10月12日公告称,2018年初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3.31亿元,2018年底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42.38亿元。经查,截至2020年5月18日,你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余额为3.50亿元。你公司接受关联方无息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 出具警示函 | 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 | 是 | J | 金融业 | |
000048.SZ | 京基智农 | 2020-06-11 | 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 | 陈东 | 公司高管 | 因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 立案调查 | 我会决定对你立案调查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150.SZ | *ST宜康 | 2020-03-18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陈奕民 | 公司高管 | 1、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1)未披露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因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众安康董事长林正刚(宜华健康第二大股东,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公司12.28%的股份)自2016年以来持续向众安康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林正刚向众安康划转资金累计1.7亿元,众安康向林正刚划转资金累计1.63亿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林正刚未将上述资金往来情况告知宜华健康,宜华健康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2)遗漏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资产涉及的关联担保信息。2018年5月28日,宜华健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以现金10430万元购买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玉山县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县博爱医院)70%股权的议案,有关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负担。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了8512万元,达到了收购协议中股权过户的条件,但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股权尚未办理过户,主要原因是宜华集团于2017年12月10日将上述股权用于其股票质押融资追加担保,截至目前尚未解除质押而无法办理过户。经查,宜华健康未按规定在有关股权收购公告中披露与收购协议约定条款不符的玉山县博爱医院被收购股权已被宜华集团用于股票质押融资担保的重要信息及其可能影响,未及时披露有关股权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过户的信息,公司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中未披露玉山县博爱医院股权未过户及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3)未及时披露重要资产被抵押的情况。2018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亿元,期限为1年。2019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协议,将主要子公司众安康100%的股权抵押给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用于追加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7月签署了《借款展期协议》,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众安康股权被质押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4)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变化进展情况。2015年12月2日宜华健康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众安康与深圳市康馨鹏城养老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深圳市莲塘康馨养老项目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及合作合同》。经查,2016年12月29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一)》,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6400万元;2018年12月7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四)》,明确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工期进展缓慢的违约责任;2018年12月15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五)》,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1.32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5)未及时披露重大收购事项进展情况。2017年4月19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2.28亿元收购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和杭州下城慈惠老年护理院(以下合称杭州3家标的医院)60%股权;2017年12月22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现金28494万元收购余干县楚东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干楚东医院)60%的股权。经查,杭州3家标的医院股权于2017年6月完成过户,余干楚东医院股权于2018年7月完成过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过户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6)未及时披露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情况。2018年3月26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市永川卧龙医院65%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8年5月2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上述框架协议明确了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业绩承诺及付款条件等主要交易条款。宜华健康在签署上述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而是在后续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合同后才予以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7)未及时披露2018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情况。2018年12月31日,宜华健康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商誉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7436.63万元资产减值准备,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2.65%。公司对上述资产减值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发布时才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9年6月,宜华健康相关子公司累计向其投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财务资助8225.5万元,其中,达孜赛勒康分别累计向南昌三三四医院、奉新第二中医院提供财务资助6082万元、1993.5万元。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2)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宜华健康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该关联企业控股了多家医院及养老产业公司,与宜华健康现有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等规定。3、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关不同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现金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2018年度,宜华健康将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将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即公司对业绩承诺补偿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宜华健康在2018年度对“其他应收款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单项全额计提坏账1016.07万元。经查,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在2017年初已经终止营业,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将其作为正常关联方往来,未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公司2017和2018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出具警示函 | 出具警示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是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000150.SZ | *ST宜康 | 2020-03-18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1、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1)未披露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因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众安康董事长林正刚(宜华健康第二大股东,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公司12.28%的股份)自2016年以来持续向众安康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林正刚向众安康划转资金累计1.7亿元,众安康向林正刚划转资金累计1.63亿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林正刚未将上述资金往来情况告知宜华健康,宜华健康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2)遗漏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资产涉及的关联担保信息。2018年5月28日,宜华健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以现金10430万元购买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玉山县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县博爱医院)70%股权的议案,有关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负担。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了8512万元,达到了收购协议中股权过户的条件,但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股权尚未办理过户,主要原因是宜华集团于2017年12月10日将上述股权用于其股票质押融资追加担保,截至目前尚未解除质押而无法办理过户。经查,宜华健康未按规定在有关股权收购公告中披露与收购协议约定条款不符的玉山县博爱医院被收购股权已被宜华集团用于股票质押融资担保的重要信息及其可能影响,未及时披露有关股权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过户的信息,公司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中未披露玉山县博爱医院股权未过户及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3)未及时披露重要资产被抵押的情况。2018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亿元,期限为1年。2019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协议,将主要子公司众安康100%的股权抵押给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用于追加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7月签署了《借款展期协议》,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众安康股权被质押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4)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变化进展情况。2015年12月2日宜华健康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众安康与深圳市康馨鹏城养老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深圳市莲塘康馨养老项目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及合作合同》。经查,2016年12月29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一)》,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6400万元;2018年12月7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四)》,明确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工期进展缓慢的违约责任;2018年12月15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五)》,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1.32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5)未及时披露重大收购事项进展情况。2017年4月19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2.28亿元收购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和杭州下城慈惠老年护理院(以下合称杭州3家标的医院)60%股权;2017年12月22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现金28494万元收购余干县楚东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干楚东医院)60%的股权。经查,杭州3家标的医院股权于2017年6月完成过户,余干楚东医院股权于2018年7月完成过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过户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6)未及时披露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情况。2018年3月26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市永川卧龙医院65%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8年5月2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上述框架协议明确了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业绩承诺及付款条件等主要交易条款。宜华健康在签署上述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而是在后续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合同后才予以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7)未及时披露2018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情况。2018年12月31日,宜华健康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商誉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7436.63万元资产减值准备,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2.65%。公司对上述资产减值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发布时才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9年6月,宜华健康相关子公司累计向其投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财务资助8225.5万元,其中,达孜赛勒康分别累计向南昌三三四医院、奉新第二中医院提供财务资助6082万元、1993.5万元。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2)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宜华健康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该关联企业控股了多家医院及养老产业公司,与宜华健康现有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等规定。3、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关不同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现金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2018年度,宜华健康将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将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即公司对业绩承诺补偿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宜华健康在2018年度对“其他应收款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单项全额计提坏账1016.07万元。经查,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在2017年初已经终止营业,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将其作为正常关联方往来,未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公司2017和2018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出具警示函 | 出具警示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是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000150.SZ | *ST宜康 | 2020-03-18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邱海涛 | 公司其它关联方 | 1、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1)未披露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因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众安康董事长林正刚(宜华健康第二大股东,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公司12.28%的股份)自2016年以来持续向众安康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林正刚向众安康划转资金累计1.7亿元,众安康向林正刚划转资金累计1.63亿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林正刚未将上述资金往来情况告知宜华健康,宜华健康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2)遗漏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资产涉及的关联担保信息。2018年5月28日,宜华健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以现金10430万元购买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玉山县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县博爱医院)70%股权的议案,有关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负担。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了8512万元,达到了收购协议中股权过户的条件,但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股权尚未办理过户,主要原因是宜华集团于2017年12月10日将上述股权用于其股票质押融资追加担保,截至目前尚未解除质押而无法办理过户。经查,宜华健康未按规定在有关股权收购公告中披露与收购协议约定条款不符的玉山县博爱医院被收购股权已被宜华集团用于股票质押融资担保的重要信息及其可能影响,未及时披露有关股权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过户的信息,公司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中未披露玉山县博爱医院股权未过户及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3)未及时披露重要资产被抵押的情况。2018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亿元,期限为1年。2019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协议,将主要子公司众安康100%的股权抵押给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用于追加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7月签署了《借款展期协议》,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众安康股权被质押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4)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变化进展情况。2015年12月2日宜华健康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众安康与深圳市康馨鹏城养老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深圳市莲塘康馨养老项目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及合作合同》。经查,2016年12月29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一)》,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6400万元;2018年12月7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四)》,明确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工期进展缓慢的违约责任;2018年12月15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五)》,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1.32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5)未及时披露重大收购事项进展情况。2017年4月19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2.28亿元收购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和杭州下城慈惠老年护理院(以下合称杭州3家标的医院)60%股权;2017年12月22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现金28494万元收购余干县楚东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干楚东医院)60%的股权。经查,杭州3家标的医院股权于2017年6月完成过户,余干楚东医院股权于2018年7月完成过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过户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6)未及时披露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情况。2018年3月26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市永川卧龙医院65%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8年5月2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上述框架协议明确了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业绩承诺及付款条件等主要交易条款。宜华健康在签署上述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而是在后续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合同后才予以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7)未及时披露2018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情况。2018年12月31日,宜华健康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商誉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7436.63万元资产减值准备,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2.65%。公司对上述资产减值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发布时才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9年6月,宜华健康相关子公司累计向其投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财务资助8225.5万元,其中,达孜赛勒康分别累计向南昌三三四医院、奉新第二中医院提供财务资助6082万元、1993.5万元。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2)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宜华健康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该关联企业控股了多家医院及养老产业公司,与宜华健康现有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等规定。3、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关不同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现金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2018年度,宜华健康将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将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即公司对业绩承诺补偿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宜华健康在2018年度对“其他应收款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单项全额计提坏账1016.07万元。经查,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在2017年初已经终止营业,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将其作为正常关联方往来,未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公司2017和2018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出具警示函 | 出具警示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是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000150.SZ | *ST宜康 | 2020-03-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本身 | 公司9月2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补充回复公告》显示,2016年至2019年,公司累计向投资的非营利性质机构提供财务资助8,225.5万元。其中,2016年至2019年6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累计向南昌三三四医院提供财务资助6,082万元,2016年至2018年,达孜赛勒康累计向奉新第二中医院提供财务资助1,993.5万元;2016年至2018年,你公司控股子公司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向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海南陵水亲和源老年俱乐部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南昌三三四医院、奉新第二中医院、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海南陵水亲和源老年俱乐部为非营利机构,不属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财务报表通过“其他非流动资产”科目核算对上述对象的投资金额,上述对象未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你公司对上述投资对象提供的8,225.5万元财务资助不符合《规范运作指引》7.4.1条第(二)项规定的除外情形,你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 监管措施 |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第7.8条,《规范运作指引》第7.4.3条 | 是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000150.SZ | *ST宜康 | 2020-03-18 | 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业绩预测结果不准确或不及时 | 刘壮青 | 公司高管 | 1、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1)未披露子公司与公司第二大股东资金往来关联交易。因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康)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众安康董事长林正刚(宜华健康第二大股东,截至2019年6月30日持有公司12.28%的股份)自2016年以来持续向众安康提供资金支持。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林正刚向众安康划转资金累计1.7亿元,众安康向林正刚划转资金累计1.63亿元,上述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林正刚未将上述资金往来情况告知宜华健康,宜华健康未对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2)遗漏披露向关联方收购资产涉及的关联担保信息。2018年5月28日,宜华健康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达孜赛勒康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孜赛勒康)以现金10430万元购买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所持玉山县博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山县博爱医院)70%股权的议案,有关股权收购协议约定,标的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或权利负担。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支付了8512万元,达到了收购协议中股权过户的条件,但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述股权尚未办理过户,主要原因是宜华集团于2017年12月10日将上述股权用于其股票质押融资追加担保,截至目前尚未解除质押而无法办理过户。经查,宜华健康未按规定在有关股权收购公告中披露与收购协议约定条款不符的玉山县博爱医院被收购股权已被宜华集团用于股票质押融资担保的重要信息及其可能影响,未及时披露有关股权未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过户的信息,公司2018年年报及2019年半年报中未披露玉山县博爱医院股权未过户及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3)未及时披露重要资产被抵押的情况。2018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1.5亿元,期限为1年。2019年6月,宜华健康与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签署协议,将主要子公司众安康100%的股权抵押给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用于追加质押担保,并于2019年7月签署了《借款展期协议》,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众安康股权被质押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4)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变化进展情况。2015年12月2日宜华健康公告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众安康与深圳市康馨鹏城养老事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深圳市莲塘康馨养老项目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及合作合同》。经查,2016年12月29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一)》,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6400万元;2018年12月7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四)》,明确合同双方互不追究工期进展缓慢的违约责任;2018年12月15日,众安康与康馨养老公司等有关方签署了《莲塘建设合同补充协议(五)》,对众安康收益计量部分再次进行了修改,增加众安康项目总收益约1.32亿元。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补充协议签订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5)未及时披露重大收购事项进展情况。2017年4月19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2.28亿元收购杭州养和医院有限公司、杭州慈养老年医院有限公司和杭州下城慈惠老年护理院(以下合称杭州3家标的医院)60%股权;2017年12月22日,宜华健康发布公告称,达孜赛勒康拟以现金28494万元收购余干县楚东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余干楚东医院)60%的股权。经查,杭州3家标的医院股权于2017年6月完成过户,余干楚东医院股权于2018年7月完成过户。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资产过户情况。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6)未及时披露签署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的情况。2018年3月26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重庆市永川卧龙医院65%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2018年5月2日,达孜赛勒康与有关方签署了关于收购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连锁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股权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上述框架协议明确了交易价格确定方式、业绩承诺及付款条件等主要交易条款。宜华健康在签署上述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后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而是在后续与相关方签署正式合同后才予以公告。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等规定。(7)未及时披露2018年度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情况。2018年12月31日,宜华健康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商誉等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7436.63万元资产减值准备,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42.65%。公司对上述资产减值事项未履行董事会审批程序并及时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年报发布时才披露相关信息。上述情形违反了《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等规定。2、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1)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及披露义务。2016年至2019年6月,宜华健康相关子公司累计向其投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财务资助8225.5万元,其中,达孜赛勒康分别累计向南昌三三四医院、奉新第二中医院提供财务资助6082万元、1993.5万元。公司未对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2)大股东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宜华健康与控股股东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了汕头市宜鸿投资有限公司(双方持股比例分别为40%、60%),该关联企业控股了多家医院及养老产业公司,与宜华健康现有业务存在一定的同业竞争。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等规定。3、财务核算方面存在的问题(1)有关不同并购标的业绩承诺现金补偿的会计处理方法不一致。2018年度,宜华健康将爱奥乐医疗器械(深圳)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将江阴百意中医医院有限公司未达业绩承诺的补偿款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进行核算,即公司对业绩承诺补偿采用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2)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宜华健康在2018年度对“其他应收款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单项全额计提坏账1016.07万元。经查,潍坊亲和源老年公寓在2017年初已经终止营业,对应的其他应收款存在减值迹象,但公司在2017年年报中将其作为正常关联方往来,未计提坏账准备,造成公司2017和2018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准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的有关数据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 出具警示函 | 出具警示函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三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五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是 | Q |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亓昭英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蒋秀恒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方丽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张生顺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王聚宝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邵静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黄鹏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曹邦俊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
000408.SZ | 藏格矿业 | 2020-12-18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郑矩夫 | 公司高管 | 一、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根据2019年12月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作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ST藏格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2018年,公司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元,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上述事项导致ST藏格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重组业绩补偿方未履行业绩承诺补偿义务2016年,ST藏格向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投资”)等11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格尔木藏格钾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格钾肥”)99.22%股权,藏格投资、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鸿实业”)、肖永明、林吉芳对藏格钾肥2016年、2017年、2018年的业绩作出承诺,如藏格钾肥未完成承诺业绩,将以交易取得的股份进行补偿,如股份补偿不足,差额部分以现金补偿。藏格钾肥2018年度承诺业绩162,749.76万元,实际完成业绩84,020.52万元。根据重组利润补偿协议,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应当于ST藏格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后6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注销事宜。ST藏格于2019年12月30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股票的议案,但截至目前,藏格投资、永鸿实业、肖永明尚未完成业绩补偿股份注销程序,导致相关业绩补偿承诺存在超期未能完全履行的情形。三、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公司被年审会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主要涉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及长期股权投资减值事项。根据年报及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年审会计师对上述关联方资金占用、应收款项的商业实质、真实性、完整性、存在性、不符事项、计量(包括减值、会计分期)等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关联方资金占用、上述应收款项及其期末、期初信用减值损失的完整性、准确性认定,以及对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的影响,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截至2019年12月31日,ST藏格对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255,676.42万元,占资产总额的26.74%、占净资产的32.64%。巨龙铜业的控制权由藏格投资持有;巨龙铜业存在逾期负债、对关联方承担30亿元担保余额,且未计提逾期信用损失;由于缺乏资金,矿区已停止建设和开采;巨龙铜业尚未筹集足够的资金或者有明确的应对计划,清偿债务以及维持业务正常运营,巨龙铜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年审会计师对巨龙铜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列报存在重大疑虑,截至审计报告日,管理层尚未对上述疑虑事项提供合理的解释及支持性资料。由于受到上述审计范围的限制,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后续计量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交易账户或披露,年审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也无法执行替代性程序。四、未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2020年4月30日,ST藏格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2019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5,951.61万元,同比下降57.71%。公司未按《股票上市规则》第11.3.1条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2019年度业绩预告。五、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ST藏格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12月31日,藏格投资占用ST藏格非经营性资金余额57,599.53万元。根据ST藏格于2020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情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共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97,245.42万元,包括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33,341.29万元及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63,904.13万元。其中,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018年5月及2018年7月,藏格投资借用ST藏格子公司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公章擅自出具《委托付款函》,要求供应商转出格尔木藏格锂业有限公司前期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并转入藏格投资指定银行账户,形成资金占用9,200万元;二是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藏格投资向ST藏格钾肥客户陆续拆借短期资金且未偿还,造成ST藏格钾肥客户无力支付货款,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藏格投资向钾肥客户拆借的资金认定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共24,141.29万元。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系藏格投资与ST藏格部分钾肥客户存在历史借贷关系,2019年以来,ST藏格相关客户为降低其借款回收风险,减缓向ST藏格支付钾肥货款,造成ST藏格应收账款超账期无法收回,ST藏格在和藏格投资确认后,将自2019年以来相关客户每月增加的应收账款确认为资金占用,共63,904.13万元。2020年6月24日,ST藏格披露称藏格投资已归还目前*ST藏格自查发现的全部占用资金及资金占用费。 | 公开批评 | 一、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永鸿实业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三、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肖永明,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吴卫东,时任财务总监刘威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四、对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曹邦俊、肖瑶、王聚宝、方丽、黄鹏,独立董事亓昭英,监事邵静、李光俊、侯选明,副总经理张生顺,时任董事郑钜夫,时任独立董事王卫国、姚焕然,时任财务总监李凯,时任董事会秘书蒋秀恒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五、公开认定肖永明五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开认定吴卫东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3条、第3.1.5条 | 否 | C | 制造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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